离婚后的慧多次到前夫家看望儿子,均受到前夫伟及家人的百般阻挠,最后竟到了难得一见的地步。在同前夫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,万般无奈的慧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一纸诉状将伟推上了被告席。
慧与伟于1995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,5岁的儿子洋洋由伟自行抚育。起初,慧大约一个月探视孩子一次,每次伟及家人都不高兴。渐渐地,伟开始谎称孩子不在家,阻挠慧与儿子见面,后来干脆以法院调解书载明儿子由其自行抚育为由,拒绝慧探视。无奈慧想念儿子,就到洋洋所在的学校门口等候看望。伟及家人知道后,找到慧,以“不让孩子来上学”相威胁,不准慧到学校探视孩子。夹在父母中间的洋洋情绪受到影响,每次见到妈妈总是泪水涟涟。学校老师了解到这一情况后,也感到很为难,希望慧与伟妥善解决矛盾,减少对孩子的影响。洋洋的姑姑也找慧,说孩子不愿让同学知道父母离婚的事,希望她不要再去学校,想看孩子,到家里去。为了孩子,慧答应了,但每当节假日,慧去伟家接孩子时,还是一再遭到拒绝。伟说:“孩子好好的,你以后就不要来了。”两年多来,慧只见过儿子5次,最长的一次也仅仅和孩子一起呆了3个小时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慧要求探视子女理由正当,要求合理,应予支持。同时要求原告,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,正确行使自己的探视权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29条和国家民事政策之规定作出判决:原告每月探视洋洋不超过两次(允许短期同居生活,每次时间不超过24小时),被告不得阻挠。
父母与子女有着最亲密的血缘关系,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父母离婚后,子女无论与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同时,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爱和母爱的共同呵护,任何一方的缺失都将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良影响。父母双方经常与子女对话、交往,可增强与子女的感情交流,减轻父母离婚后给子女造成的精神压力,使其健康成长。因此,探视权符合亲子的伦理本质,也为国家法律所保护。